备注:
1、自来水价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宝安分局“深价宝(2003)17号”文件;
2、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根据深圳市物价局深价管涵[2005]15号文,从2005年7月1日起(7月份用水量)执行;
3、一般用户用水,按用水量的90%计算污水量;
4、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的排污水量一般按用水量的9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