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深圳市宝安松岗自来水有限公司营业章程
:::深圳市宝安松岗自来水有限公司 营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宝安松岗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人民政府、深圳市松岗投资管理公司辖属的镇办一级法人企业。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主营供水;供水安装、维修;给排水安装、维修;在宝安区范围内提供高层、多层楼宇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第二条 为加强松岗镇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章程。属本公司供水范围内的用户,必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正常情况下,本公司根据松岗镇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现状条件,保证供水主管网压力,保证水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条 正常情况下,本公司应保证不间断供水,如局部地区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时,应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知用户,用户应协调配合,如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则不在此限,但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争取尽快恢复供水。
  第五条 松岗地区水资源缺乏,为使用好有限的水资源,用户应做到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执行本公司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决定和措施。
  第二章 申报接管装表手续
  第六条 申报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到本公司营业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妥有关手续即成为用户,申报时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本公司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标准办理通水手续。
  第七条 凡用户需新装、改装、迁移水表及更换水表,应到本公司营业厅填报《申请用水审批表》,经本公司审批并办理完申请用水手续后,由本公司组织施工和安装给水工程。如事先未办理申请用水手续,而擅自安装施工的,均属违章行为,一经发现,本公司有权制止,并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处罚。
  第八条 用户室内外给水管道及其设施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以免使水质受二次污染。因此,用户所使用的各种给水(含消防)管材、水表、器件均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公司门市部可提供)。
  第九条 水表的安装应设置在户外,(即楼外地面或楼内楼梯间)不得设置在住户室内。
  第十条 为了确保安全用水,防止水质被污染,严禁用户将其他水源、贮水池和不合格的管道与供水管网连接。禁止用户在供水管网上直接加泵取水或加压。
  第十一条 安装消防给水系统时,必须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分开。
  第十二条 凡向本公司申请接管装表的用户,需向本公司缴纳有关费用和水费保证金方能供水。投入运作后,本公司负责管理以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工作,用户不得改移或拆除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用户表后不准私自同意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接管用水,不准以任何方式盗用自来水,违者,本公司按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章 供水设施的管理及产权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是市政重要设施,也是供水企业的重要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供水管道、消防栓、闸阀井等处挖坑、开沟、取土、堆放杂物、建房屋、种植作物和擅自开关阀门、移动或损坏一切供水设施。对违反者,本公司按市政府《关于认真保护全市供水设施的通告》执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本公司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供水设施以水表为界,表前部分由本公司统一安装、管理和维修。表后部分的维修管理权归用户。
  第四章 水表管理
  第十六条 水表是本公司计量水费的依据,为确保水表质量和计量的准确度,用户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公司门市部可提供)。
  第十七条 用户的水表由本公司统一安装。水表如人为损坏、遗失和出现慢行、停行、滞行等现象,用户应迅速通知本公司更换或维修,并按本公司核定数交纳水费和换表费用。
  第十八条 用户用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或增加用水量时,应办理更换手续并更换合适流量水表。如因超过额定流量而导致水表损坏的,用户应承担更换费用。
  第十九条 用户必须注意保护水表,水表前后不得堆放任何杂物,更不能被掩没,不得自行拆铅封,不得使用任何方法使水表慢行、停行、逆行。
  第二十条 本公司清洗或更换水表时,应通知用户,并做好水表用水量的记录。
  第五章 抄表、收费、过户和销户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每月抄录水表一次,作为用户当期水费结算依据,用户应于每月25日前向本公司缴清水费。
在正常抄表的情况下,本公司于每月12日前向用户发出水费交纳通知单,若用户在此期间未收到通知单的,可于当月15日前到本公司营业大厅查询或拨打本公司水费语音查询电话(27713901)获知当月用水量和水费。
  第二十二条 水价。执行深圳市物价局宝安分局"深价宝(2003)17号"文件《关于调整宝安区松岗镇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即:1、居民生活用水2.00元/ M3;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2.50元/M3;3、工业用水2.70元/ M3;4、经营服务用水2.90元/ M3;5、特种用水4.40元/ M3。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用户,本公司统一委托银行代收水费,用户应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并提供银行帐号。银行每月将用户应交的水费过帐到本公司。因此,用户应经常核对银行存款是否足够支付水费,如不够时,应于当月20日前补充存款,以免存款不足无法代划水费而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 用户逾期缴纳水费,本公司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用户加收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以上未交水费的,本公司将停止对用户供水。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抄表时,若发现用户水表发生故障,如不行、滞行、停行、失针、玻璃损坏和铅封拆开等,当抄不到正确读数时,本公司可根据用户前三个月用水量或更换水表后实际读数计算用水量并计收用户本月应交水费。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抄表时,如发现用户混合用水的,收费标准实行就高不就低。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需继续用水时,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本公司结清帐款,拆表销户。用户暂停用水而保留水表使用权的,需向本公司书面申报。销户后需恢复供水的用户,须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用户的户名、地址或用水性质变更,应及时到本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缴交有关的费用,否则,本公司将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八十五条执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用户水费保证金发票应妥善保管,不需用水申报销户后,须凭原始发票到本公司退还水费保证金。
  第六章 消防用水
  第三十条 公用消防栓和用户自备消防栓专供消防之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作其它用途。
  第三十一条 公共消防栓由消防部门和本公司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如因火警或消防演习使用,事后必须及时通知本公司,如单位或个人确需用消防栓水,必须事先书面与本公司营业厅联系,经同意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以免影响正常供水,但用户必须缴纳实际用水量水费。
  第三十二条 用户自备消防栓除火警外,不得擅自使用,凡擅自启用消防栓用水,本公司作违章处理并计收水费。如损坏、漏水,应及时通知本公司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支付。
  第七章 其它用水
  第三十三条 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养护等单位用水,应向本公司申请安装固定用水点,安装水表并按用水性质交纳水费。
  第三十四条 凡申报临时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本公司根据接管径大小审定计划用水指标及收取有关费用和保证金。
  第八章 二次供水  
  第三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防止水质二次污染。
  第三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水质必须经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检验合格,且每次清洗消毒都要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与本公司签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的用户,由本公司负责该设施的清洗消毒,并建立二次供水档案。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举报违章用水及损坏供水设施,及时报告供水设施严重漏水者,本公司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者,本公司有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保护全市供水设施的通告》以及本营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属深圳市宝安松岗自来水有限公司。


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文件目录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8、水利产业政策
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文件
1、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6、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7、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8、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

深圳市宝安松岗自来水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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