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