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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4日)
深水供[2001]95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针对我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预防二次污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辖区内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档案,并根据实际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二、各供水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二次供水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尽快成立专业清洁机构,并取得由我局核发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尚未获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企业,由其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
      三、各供水企业已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保证一年两次的清洗消毒,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合格证明。
      四、根据《规定》第二十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清洗消毒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通水手续”要求,各供水企业应将此条款内容作为保障用户供水水质的必要措施纳入供水申请办理程序。
      五、新建楼宇、小区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通水手续,应同时填写《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出具的《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凡未取得《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的,供水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有关通水事宜。
      六、新建楼宇、小区办理通水手续所填写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由供水企业负责汇总,并每半年报市水务局;龙岗、宝安区的供水企业同时报各区水务局。
      七、供水企业供水辖区内进行供水管网改造,取消二次供水设施、采取管网直供的,必须保证用户供水水压等要求,同时应将所取消二次供水设施的地址、数量等详细情况每半年报市、区水务局一次。
      八、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进行水质检测,由于供水企业市政管网水质不合格而导致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供水企业接到市水务局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水务局。我局将据此调整有关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的水质综合评价等级。有关二次供水设施重新进行检测的费用由该供水企业承担。
      九、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应结合有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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